公司新闻  /  NEWS CENTER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公司新闻 > 行业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发布时间:2024-02-22 18:12:53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基础。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保证安全生产工作人人有责、各负其责。

  本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从详细的细节内容上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方面: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负责生产和经营的管理人员,在完成生产或经营任务的同时,对保证生产安全负责;二是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对自己经营事物的规模内有关的安全生产负责;三是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对其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四是所有从业人员应在自己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到安全生产;五是各类安全责任的考核标准及奖惩措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内容全面、要求清晰、操作便捷,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及相关考核标准一目了然。当管理架构发生明显的变化、岗位设置调整,从业人员变动时,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及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以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定岗位、定人员、定安全责任,根据岗位的实际在做的工作情况,确定相应的人员,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一岗双责”。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领导机构,协调处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中的问题。主要负责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奖惩的相关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应当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奖惩措施挂钩。对于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超出责任制考核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奖励;对于弄虚作假、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超出责任制考核规定要求的,给予严惩。充分的发挥工会的作用,鼓励从业人员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做监督。

上一篇:统计局: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 下一篇:2015年张家港市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分析报告